記者昨日獲悉,海澱法院審結了方舟子訴王牧笛(廣東電視臺主持人)及北京微夢創科網絡技術有限公司名譽侵權案,主持人王牧笛因在微博上稱方舟子“瘋狗”,被認定侵權,賠償方舟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,維權費用1.71萬元,並向方舟子賠禮道歉。(6月18日《京華時報》)
  法官指出,王牧笛的部分微博使用瞭如“方大慫”、“方慫大師”等貶義性語言,該類語言未形成侮辱,不構成侵權。其另外部分微博言論,如“網絡黑社會頭子”“騙錢”以及使用“畜生”“瘋狗”“剝開畫皮”等等,損害了方舟子的人格尊嚴,沒有事實證據,超出了公眾人物的容忍義務,構成了侵權。公平地講,我覺得,法院的判決是對的。雖然微博言論可以隨意調侃,但也不能太隨意了,罵人是“瘋狗”,顯然超出大多數人的容忍限度,損害了其人格尊嚴,言論人應承擔責任。我不明白的是,法院判賠償方舟子精神損害撫慰金1萬元,維權費用1.71萬元,“瘋狗”咋就那麼值錢呢?
  網絡上罵人的情況比較普遍,還有比“瘋狗”更嚴重的,法院對這類官司處理,著重點應該放在判決刪除相關內容,停止侵權並公開賠禮道歉的層面上,至於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方面不能獅子大開口。我註意到,按照方舟子的期待,索賠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應該是40萬元。如果是這樣的賠償金額,無異於給方舟子開闢了新的生財之道,以方舟子在網上獲得的罵聲,不用乾別的,一天到晚到網上多找幾條“瘋狗”字眼,肯定就會財源滾滾,財富可能直逼馬雲。
  其實,狗是人類最好的朋友。當然,瘋狗就不好了,它咬人。不過,咬人的狗充其量就是患狂犬病的狗而已,雖然也是罵人,但認真想想也沒有什麼大不了的,無非是比喻一個人喪失理智、胡作非為,難道咱沒喪失理智胡作非為過嗎?劇作家曹禺在《北京人》第一幕寫道:“他是條瘋狗,跟他一般見識乾什麼?”老舍在《四世同堂》寫過:“曉荷不止是狗,而是瘋狗;瘋狗落了水,誰都有責任給它幾磚頭,把它打下去,打下去!”魯迅的雜文經常有狗的身影,比如痛打“落水狗”,也罵過梁實秋是“喪家犬”,也沒見梁實秋與魯迅打官司。
  廣東比內地有錢,主持人也有錢,但不要以為人家有錢,法院就亂“罰款”,因為無論如何罵一句“瘋狗”不值這個價!
  文/孫建清  (原標題:“瘋狗”咋就那麼值錢�
arrow
arrow
    全站熱搜

    bt07btriyl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(0) 人氣()